功能主治:改善退行性腰椎管狭窄症(直腿抬高试验正常,有间歇性跛行)患者的主观症状(腰部和下肢疼痛及麻木感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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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信息 | |||
主要成分 |
活性成份为利马前列素 |
本品为复方制剂,其组分为环磷酰胺(C7H15Cl2N2O2P•H2O)50mg,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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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企业 |
北京泰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|
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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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准文号 |
国药准字H20233163 |
国药准字H1202100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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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 | |||
作用与功效 |
改善退行性腰椎管狭窄症(直腿抬高试验正常,有间歇性跛行)患者的主观症状(腰部和下肢疼痛及麻木感)。 |
适用于恶性淋巴瘤、多发性骨髓瘤、淋巴细胞白血病、神母细胞瘤、卵巢癌、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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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法用量 |
通常成人一日3次,一次口服5μg。 |
口服。成人常用量,一次1片,一日3~4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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副作用 |
1、禁用于对本品中任何成份过敏者; 2、禁用于妊娠或可能妊娠的妇女。 |
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,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~14天最低,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,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;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、呕吐。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。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,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。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。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(按体重50mg/kg)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,可产生水中毒,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。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,如停经或精子缺乏,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。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。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,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。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、过敏、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、粘膜溃疡、谷丙转氨酶升高、荨麻疹、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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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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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: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,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,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。本品在乳汁中排出,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。儿童用药: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。老年用药: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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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分 |
改善退行性腰椎管狭窄症(直腿抬高试验正常,有间歇性跛行)患者的主观症状(腰部和下肢疼痛及麻木感)。 |
适用于恶性淋巴瘤、多发性骨髓瘤、淋巴细胞白血病、神母细胞瘤、卵巢癌、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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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理作用 |
不良反应】 1、原研利马前列素在国外临床试验中的不良反应: 373例患者中有34例(9.1%)患者出现54例次不良反应(包括临床检查值异常在内)。主要为胃部不适8例次(2.1%)、皮疹6例次(1.6%)、头痛及头沉重4例次(1.1%)、腹泻4例次(1.1%)、贫血3例(0.8%)等。 2、原研利马前列素在国外上市后的不良反应: 2327例患者中有136例(5.8%)患者出现169例次不良反应(包括临床检查值异常在内)。主要为胃及腹部不适34例次(1.5%)、腹痛13例次(0.6%)、腹泻10例次(0.4%)、头痛10例次(0.4%)、恶心7例次(0.3%)、胃灼热7例次(0.3%)等。 3、严重不良反应 肝功能障碍、黄疸 由于会出现伴有AST、ALT显著升高等的肝功能障碍、黄疸(发生率不详※),因此需充分进行观察,当确认出现异常时应采取中止用药等措施进行妥善处理。 4、其它不良反应: 0.1%~<1%<0.1%发生率不详* 超敏反应注1皮疹、瘙痒等荨麻疹光敏性 出血倾向注2出血 血液贫血、血小板减少 胃肠道腹泻、恶心、腹部不适、腹痛、食欲不振、胃灼热呕吐、腹胀、口渴、口腔黏膜炎舌麻木 肝脏AST、ALT升高等肝功能异常 循环系统心悸心动过速、低血压、肢端紫绀、血压升高 精神神经系统头痛、眩晕麻木、嗜睡、失眠 其他潮红、发热全身无力、胸痛、胸部不适、四肢痛、浮肿、乳房肿胀、颤抖、下肢多毛、味觉异常 ※:来自于自发报告,因此发生率不详。 注1):当发生时,采取中止用药等措施进行妥善处理。 注2):充分进行观察,当确认发生异常时,中止用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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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项 |
1、下述患者慎用本药 (1)有出血倾向的患者,可能会增加出血的风险。 (2)正在使用抗血小板药、溶栓药、抗凝药的患者(参见【药物相互作用】)。 2、重要注意事项 (1)腰椎管狭窄患者用药时,应密切观察其病情变化,勿盲目持续用药。 (2)对于腰椎管狭窄症中需要手术的重症病例,尚未明确本品的有效性。 3、使用注意 本品采用铝塑枕式包装,应指导患者将药物从包装中取出后服用。(有报道患者误服包装,其尖锐的角部刺入穿食道粘膜引起穿孔,导致如纵隔炎等严重并发症)。 |
1.下列情况应慎用:骨髓抑制、有痛风病史、肝功能损害、感染、肾功能损害、肿瘤细胞浸润骨髓、有泌尿素结石史、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。 2.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、血小板计数,肾功能(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),肝功能(血清胆红素、谷丙转氨酶)及血清尿酸水平。 3.肾功能损害时,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/2~1/3。 4.白血病、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,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,大量补液、碱化尿液及(或)给予别嘌醇。 5.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,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/2~1/3。 6.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(特别是粒细胞减少)或血小板减少,应停用本品。 7.对诊断的干扰: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,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。 |